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贩卖毒品案)_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佛检一部刑诉〔2020〕Z22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18211986********,汉族,初中文化,群众,从事废品回收,户籍地址:广东省清远市佛冈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址:广东省佛冈县**镇**路**号**房。2020年6月4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被佛冈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9日被佛冈县公安局依法执行逮捕,现羁押在佛冈县看守所。

本案由佛冈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从“**”(具体不详)和“**”(黄某某,未到案)处购得毒品海洛因,除自己吸食以外,还将海洛因贩卖给于某某,详细情况如下:

1、2020年6月1日下午,于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廖某某联系,双方约定在佛冈县石角镇邓宅村67号旁的一大树下交易,廖某某将0.01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于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

2、2020年6月1日晚上,于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廖某某联系,双方约定在佛冈县石角镇邓宅村67号旁的一大树下交易,廖某某将0.01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于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95元。

3、2020年6月2日下午,于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廖某某联系,双方约定在佛冈县石角镇邓宅村67号旁的一大树下交易,廖某某将0.01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于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100元。

4、2020年6月3日,于某某通过微信与被告人廖某某联系,双方约定在佛冈县石角镇邓宅村67号旁的一大树下交易,廖某某将0.01克的毒品海洛因贩卖给于某某,收取毒资人民币95元。

2020年6月3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佛冈县石角镇福田路青云西路红绿灯处被佛冈县公安局民警抓获,在其身上起获并扣押了13包合计净重0.29克海洛因疑似物以及2块净重0.73克海洛因疑似物。经清远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检验,被扣押的毒品疑似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公安机关从廖某某身上起获海洛因疑似物1.02克;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微信交易记录等相关书证;3.证人于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辨认、搜查、称量、取样笔录;7.视听资料等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多次贩卖毒品海洛因,情节严重,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坦白,且主动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佛冈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戈

2020年10月9

                                      

附件:

    1.本案证据材料共三册(含录音录像卷一册);

2.认罪认罚具结书。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