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穗番检公刑诉〔2017〕244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503199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涟源市**镇**村**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9月1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7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2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9月16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某经微信联系后,携带毒品去到本区大石街植村牌坊附近,以人民币400元的价格将一小包毒品(经鉴定,净重0.94克,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卖给王某某。交易结束后,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人员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3.鉴定意见;4.勘验、检查等笔录;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贩卖毒品甲基苯丙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依法可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一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麦凤仪
2017年12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缴获的毒品甲基苯丙胺0.94克,现存于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请依法判处。
4.《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5.《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6.《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