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防区检刑诉〔2020〕247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雷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603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防城区**街道**路**里**号,住防城区**园**栋**单元**室。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19日被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2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8日9时许,被告人廖某某接到彭某某要求购买1300元人民币3克毒品氯胺酮(俗称“K粉”),当日19时许,廖某某携带3小包“K粉”去到防城港市防城区**花园小区后门,上到彭某某的车上完成毒品交易后,回到其车牌号为桂P****0的车上。随后公安民警将廖某某、彭某某抓获,民警在彭某某身上搜查到3小包疑似毒品“K粉”,在廖某某身上搜查到1300元人民币,手机一部,在廖某某驾驶的桂P****0小车里搜查到1小包疑似毒品“K粉”,在廖某某**花园的住处搜查出7小包疑似毒品“K粉”、电子称一个。经核称,上述11小包可疑毒品“K粉”净重23.87克;经鉴定,上述可疑毒品“K粉”均未检出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氯胺酮、MDMA等常见毒品。
此外,2020年7月至9月间,廖某某还8次贩卖毒品“K粉”给彭某某;2020年9月,廖某某贩卖了7次毒品“k粉”给某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手机、车辆、毒品照片、受案登记表、通话清单、扣押清单、户籍证明、到案经过、办案说明、罚没款收据、微信转账截图等物证、书证;
2.证人彭某某、某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毒品检验报告;
5.勘查、搜查、核称、提取、辨认、电子数据检查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制,明知是毒品而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自愿如实供述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防城港市防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杨仕强
2020年12月1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二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涉案物品随案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