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玉环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玉检二部刑诉〔2020〕407号
被告人廖某某,别名梦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3011985********,汉族,小学文化,打工,家住湖北省咸宁市咸安区**大道**号。2013年10月17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日;2013年12月2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三日;2013年12月5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决定接受社区戒毒三年;2015年7月30日因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5年10月20日因容留他人吸毒被玉环市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4月15日被玉环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玉环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玉环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本市玉城街道向吸毒人员叶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冰毒),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
2.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本市玉城街道向吸毒人员李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人民币300元。
3.2017年10月26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本市玉城街道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人民币500元。
4.2017年11月4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本市玉城街道向吸毒人员陈某某贩卖甲基苯丙胺,收取毒资人民币600元。
2020年4月14日,被告人廖某某在本市玉城街道天上人间KTV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全国常住人口信息、行政处罚决定书、社区戒毒决定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接受证据清单、微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的截图、支付宝交易明细的截图、调取证据清单、微信账户信息及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情况说明、六查一联系的情况说明;
2.证人伍某某、叶某某、李某某、陈某某、黄某某、许某某的证言,公安民警出具的归案经过;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光盘、微信电子账单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明知是毒品而故意多次向多人贩卖,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属情节严重。被告人廖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有劣迹,可酌情从重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玉环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玉芬
检察官助理:蔡怡慧
2020年7月3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玉环市看守所。
2.案卷2册,补充材料1册,光盘1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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