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万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万检公诉刑诉〔2018〕65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60006198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海南省万宁市人,住万宁市**镇**街**号,无业。因本案,于2018年9月19日被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8年10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万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8年11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9月18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万宁市**镇**路“**店”旁边的出租屋三楼厕所里,将2小包毒品以400元贩卖给王某某,交易完毕后,廖某某走到一楼楼梯口处被民警抓获。民警从廖某某身上扣押手机1部、现金2190元;王某某也被民警抓获,民警从王某某身上扣押毒品1小包。经鉴定,扣押的毒品检出海洛因成分,净重0.02克。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手机、现金、毒品等物证;
2.常住人口信息、到案经过、通话清单、缴款书等书证;
3.证人王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毒品鉴定意见;
6.现场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管理的规定,明知道是毒品而向他人贩卖,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万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高峰
2018年12月25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万宁市看守所;
2.本案卷宗4册;
3.《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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