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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贩卖毒品案)_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蓝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湘蓝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廖某某,外号“某粉”,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1271991********,汉族,湖南省蓝山县人,初中文化,无业,现住蓝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7月18日被蓝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蓝山县看守所因廖某某一级伤残生活不能自理,对其不予收押,同年7月20日蓝山县公安局决定对其监视居住,2020年9月28日经本院以涉嫌贩卖毒品罪,但无逮捕必要不批准逮捕,同日蓝山县公安局决定继续对监视居住。

本案由蓝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3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10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1月10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6日22时许,蓝山县公安局在梳理涉毒案件线索时发现廖某某有贩卖毒品嫌疑,办案民警遂到蓝山县**镇**小区将被告人廖某某传唤到案。并于2020年7月16日在被告人廖某某的住所处搜查出18袋毒品K粉(氯胺酮)疑似物以及2包开心水疑似物,经称重:扣押K粉(氯胺酮)疑似物18袋白色晶体(毛重13.76克,袋重0.07克,净重13.69克),扣押开心水疑似物1包(毛重1.45克,袋重0.16克,净重1.29克)。经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人鉴定,送检的042020011390001号检材中检出氯胺酮成分;送检的04202001390002号检材中检出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成分。

经查,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1月底在广东省连州市一名外号叫“老八”(未查明身份)的男子处以35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15克毒品K粉(指氯胺酮)和以300元每包的价格购买15包开心水,并于2020年7月15日在郴州市一名外号叫“小朱”(未查明身份)的男子处以450元每克的价格购买18克毒品K粉。被告人廖某某将购买回来的毒品K粉和开心水若干小袋,每小袋毒品K份重约0.8克,并以每小袋470元至500元的价格多次贩卖给他人,从年初开始贩卖毒品至今已贩卖毒品K粉30余克,开心水14包。其中:被告人廖某某在2020年6月份期间先后3次贩卖4.8克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陈某甲,以及先后四次贩卖4克毒品K粉给吸毒人员陈某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毒品的物证照片;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陈某甲、陈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毒品成分鉴定意见;6.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7.微信聊天及转账截图等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多次向他人贩卖其他毒品氯胺酮和3,4-亚甲二氧甲基苯丙胺数量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七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被告人廖某某的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蓝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云晖

检察官助理:黄庆达

2020年11月1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在蓝山县**镇**小区*栋*单元***号,其手机号码1997465****,其父亲手机号码180746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证人(鉴定人)名单1份。

4.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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