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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贩卖毒品案)_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北检刑诉〔2020〕Z1116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001121992********,汉族,职高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渝北区**镇**村,住重庆市渝北区**路**号。因吸食毒品,2020年5月27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处以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贩卖毒品罪,2020年6月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12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渝北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5日晚,经与黄某某微信联系后,被告人廖某某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将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古”)贩卖给黄某某。

2020年5月26日凌晨,经与黄某某微信联系后,被告人廖某某以共计人民币600元的价格两次将甲基苯丙胺和甲基苯丙胺片剂贩卖给黄某某。

2020年5月27日0时许,经与黄某某微信联系后,被告人廖某某按照约定来到重庆市渝北区绣色小区,将一小包甲基苯丙胺(净重0.35克) 和三颗半甲基苯丙胺片剂(净重0.34克) 以人民币500元的价格贩卖给黄某某,交易完成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并查获作案手机一部。

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作案手机一部;

2.捉获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查询记录、微信聊天记录、微信转账记录、行政处罚决定书等书证;

3.证人黄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物证检验报告;

6. 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扣押笔录、称重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多次贩卖甲基苯丙胺,且最后一次贩卖甲基苯丙胺0.69克,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佰阳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量刑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秦  晴

检察官助理:张航

                               2020年7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重庆市渝北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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