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柳江检一部刑诉〔2020〕330号
被告人廖某某,女,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2041975********,壮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海南省三亚市**镇**村**组**号,现住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柳江区**镇**队**栋**单元**室。因吸食毒品海洛因,于2019年12月25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期限自2019年12月25日至2020年1月9日,后被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自2020年1月9日至2022年1月8日。现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9月22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30日经本院决定批准逮捕,当日被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柳州市公安局柳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在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24日13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在柳州市柳江区**镇**小区**附近的马路边,以200元的价格将两小包净重约0.2克的疑似毒品海洛因贩卖给刘某某,当日13时许,廖某某在柳江区**镇**小区**栋**单元**梯口被公安机关抓获,当日22时许,刘某某在柳江区**镇**附近被公安机关抓获,民警当场在刘某某身上查获其向廖某某购买的疑似毒品物一小包。经称量、鉴定,涉案一小包疑似毒品物净重0.11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勘验、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对毒品的管理规定,明知是毒品仍向他人贩卖净重0.21克的毒品海洛因,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四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柳州市柳江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雨良
检察官助理:李俏婷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在羁押在柳州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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