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区检刑诉〔2020〕25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5323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云浮市云安区**镇**村委**村**号,现住广东省云浮市云城区**路一出租屋。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9月11日被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6日经本院以涉嫌赌博罪批准逮捕,同日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浮市公安局云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11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开始,被告人廖某某通过手机微信或打电话的形式以1:42的赔率收受参赌人员廖某甲、毛某某、李某某、廖某乙、黄某某、蓝某某等人“六合彩”赌博投注单,随后以1:43的赔率转投给张某某、欧某某、廖某某,从中非法获利。至被公安机关查获时,被告人廖某某共收受“六合彩”赌博投注金额157570.88元,从中非法获利约4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4.物证;5.书证。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收受他人投注,进行“六合彩”赌博活动并从中非法获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承认指控的犯罪,愿意接受处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浮市云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冯小红
2020年11月30日
(院印)
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云浮市第一看守所;
2.案卷肆册、光盘壹张、证据清单壹份、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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