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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赌博案)_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丫角子,男,1973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36213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都县******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从2019年6月份开始在宁都县**乡的家中通过微信出售“六合彩”给宋某甲、宋某乙等人,再根据购买情况上报给上家,从中获取4%的手续费,还会将部分购买金额少且买中概率较小的留下自己坐庄,自负盈亏。经统计,廖某某售卖“六合彩”交易金额共计71334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1月19日晚上22时许,宁都县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现场查获被告人廖某某售卖“六合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宋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多人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祝青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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