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公诉刑诉〔2020〕115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丫角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1311973********,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宁都县**乡**村**组,因涉嫌赌博罪,于2019年12月19日被宁都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宁都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赌博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5天。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从2019年6月份开始在宁都县**乡的家中通过微信出售“六合彩”给宋某甲、宋某乙等人,再根据购买情况上报给上家,从中获取4%的手续费,还会将部分购买金额少且买中概率较小的留下自己坐庄,自负盈亏。经统计,廖某某售卖“六合彩”交易金额共计71334元,非法获利约人民币1000元。
2019年11月19日晚上22时许,宁都县公安局接到群众匿名举报现场查获被告人廖某某售卖“六合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微信交易记录等书证;2.证人杨某某、宋某丙等人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召集多人参与“六合彩”赌博活动,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西省宁都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凌祝青
2020年4月2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监视居住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4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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