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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珠海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珠检二部刑诉〔2020〕Z119号

被告人某某,女,1965****日出生,澳门居民,港澳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号码M08********,澳门身份证件号码********,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现住澳门特别行政区********。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1027日被闸口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26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2020年84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本案由闸口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曾因走私分别于2019年9月12日、2019年10月8日先后两次被闸口海关给予行政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拱闸关缉查字〔2019〕0667号、拱闸关缉查字〔2019〕0816号)均已送达生效。

2019年10月27日,被告人廖某某经拱北口岸旅检现场无申报通道入境,无书面向海关申报,被海关关员截查,关员从其携带的环保袋内查获“NEOBOMI”牌精华4盒和“BPC” 牌面膜1盒。经拱北海关核定,上述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573.1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检查笔录。

本案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法律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王婷婷

检察官助理:陈灏

                                     (院印)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996564****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鉴定人名单》一份

6.本案查扣的涉案财物请一并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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