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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走私普通货物案)_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广东省深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检刑诉〔2019〕62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香港居民身份证号:G*******,小学文化,**物流公司**,住香港特别行政区屯门**号**F。因走私普通货物嫌疑,于2019年3月28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走私普通货物罪,经我院批准,于2019年4月29日被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依法逮捕。

本案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缉私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19年7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起诉期间,本院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27日,被告人廖某某驾驶粤Z****港货车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皇岗海关申报空车入境。经查验,海关于车辆左右轮间车轴内查获以下藏匿货物:1.CPU(AMD ATHLON X4 FM2+)1677块;2.IPhone裸机215台。经计核,涉案货物偷逃税款人民币185547.6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电子产品;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身份材料、抓获经过、查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货物入仓单、内地海关及香港海关陆路进/出境载货清单、出入境记录、手机通话记录、行政处罚记录;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洪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物品检验证书、偷逃税款计核证明书、价格鉴定证书;6.勘验、检查笔录: 检查(查验)记录表、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7.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无视国家法律,逃避海关监管,未经申报,走私货物入境,偷逃税款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燕玲

 2019年9月1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深圳市第四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光盘二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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