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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制造枪支案)_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四川省荥经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荥检一部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1231982********,汉族,四川荥经县人,职业高中肄业,农民,荥经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荥经县**街道**栋**号。2020年9月28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被荥经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16日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荥经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底,被告人廖某某在荥经县城内购买射钉器、钢管等材料,并在荥经县**开发有限责任公司机修车间对射钉器进行改装、加工,制成射钉枪一支后藏于荥经县严道街道民福村6组2号。

2020年8月26日荥经县公安局民警在调查时,廖某某主动带民警到其藏匿枪支地点并将该改装枪支上缴公安机关。经雅安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该枪支系以火药气体为动力发射弹丸的非制式枪支,具有杀伤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有书证、辨认笔录、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制造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制式枪支一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制造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宣布调查措施情况下,主动上缴改装射钉枪,并如实供述罪行,其行为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荥经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万良

2020年10月2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取保候审;

2.全案卷宗一册,散页若干;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5.证人(鉴定人员)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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