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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鄱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鄱检一部刑诉〔2021〕71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623301973********,汉族,初中文化,鄱阳县**建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户籍所在地江西省上饶市鄱阳县,住鄱阳县**乡**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7日被鄱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12月24日被本院继续取保候审。

被告单位鄱阳县**建材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MA37X****,住所地鄱阳县**镇**村**山,法定代表人廖某某。

诉讼代表人毛某某,男,1956年**月**日出生,工作单位鄱阳县**建材有限公司,职务鄱阳县**建材有限公司会计。

本案由鄱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单位鄱阳县**建材有限公司于2018年5月21日成立,法定代表人为廖某某。廖某某以公司名义与雷某某、鄱阳县四十里街镇村民签订荒山承包协议。2018年5月至2019年3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在未取得林地征占用手续的情况下,擅自组织人员在鄱阳县四十里街镇国安村陈家山山场平整土地,建设窑厂生产区,安装设备,建造环保砖瓦窑。经鉴定,鄱阳县四十里街镇陈家山砖瓦用页岩矿在鄱阳县四十里街镇国安村陈家山山场占用林地面积12亩。占用后,造成了原有植被和林业种植条件严重毁坏,改变了林地的性质和用途。

2020年9月17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归案情况说明等书证;2.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3.证人庄某某、朱某某等人的证言;4.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被告单位鄱阳县**建材有限公司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12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自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之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鄱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彭飞

检察官助理:陈羚

(院印)

2021年2月4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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