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成华检一部刑诉〔2020〕39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101081981********,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乡**村**组**号附**号,住成都市成华区**路**号**小区**栋**单元**号。2018年5月29日因吸毒被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行政拘留十四日。2019年6月20日因犯容留他人吸毒罪被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26日经本院审查认为证据不足不批准逮捕;同日被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监视居住。2020年5月25日,本院以其涉嫌非法拘禁罪决定对其监视居住,同日由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四川省成都市公安局成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6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7月16日补查重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下旬被告人廖某某的嫂子段某某与被害人胡某某约定,以3万元的价格,由胡某某装修段某某位于成都市成华区**路“**”小区**栋**单元**号的住房。在段某某陆续支付了20800元后,胡某某中止了装修。段某某多次联系胡某某协商此事未果。
2019年10月18日,段某某将胡某某的住址告诉被告人廖某某,让廖某某帮忙找胡某某退还1万元装修款。廖某某随即邀约“阿兵”(身份不详,在逃),“阿通”(身份不详,在逃)二人,于当日下午14时许,驾车前往本市武侯区**村**路**号店铺,找到胡某某,以结算装修款为由,先后将胡某某带至本市成华区航天路88号一茶铺内、成华区华翰路路边一处草坪内以及“**”小区**区**栋**单元**号房间内。在此期间,廖某某等三人不准胡某某离开并采取言语威胁、殴打等方式,要求胡某某退还1万元装修款。胡某某的妻子陈某某得知后报警。民警接警后,将胡某某及段某某带回派出所进行调查。胡某某因被廖某某等人打伤于案发当晚前往成都誉美医院进行治疗,后又于2019年10月21日至28日在该院住院治疗。2019年10月23日,廖某某接到民警的电话通知后到派出所接受调查。廖某某到案后,拒不供述其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勘验、辨认、提取、指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成都市成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张桂
检察官助理 周丹
2020年8月7日
附件:1.被告人监视居住地为其户籍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起诉书八份、电子卷宗光盘二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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