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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峨眉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峨检一部刑诉〔2020〕Z18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11811975********,汉族,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峨眉山市,住*****村,因涉嫌犯有非法制造枪支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1月20日被峨眉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峨眉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8日,民警在廖某某家中查获射钉枪一支,自制火药枪一支,射钉弹,黑火药,铁砂子若干。廖某某供述称自制射钉枪是于2018年10月在京东上购买射钉器,在拼多多上购买枪管,然后自行焊接而成;自制火药枪系2017年7月在废品收购人员处购买后,自己加工(加弹簧)而成。被告人廖某某同时供述称,枪支用于平时打猎。

经鉴定,从廖某某处查获的两支可疑枪支均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现有证据证明被告人廖某某出于打猎爱好而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应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因廖某某具有如下量刑情节:

法定从轻处罚情节:坦白;

酌定从轻处罚情节:认罪认罚。

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适用缓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峨眉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祝斌

检察官助理:周虎兵

2020年12月29日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卷宗2册,光盘2张,义务兵登记表、评估意见书、笔录等材料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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