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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持有枪支案)_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检刑诉〔2020〕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76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5021976********,汉族,中共党员,高中文化程度,司机,住湖南省邵阳市双清区**乡****组;2020年5月11日因本案被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9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6日被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邵阳市公安局双清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5月11日上午,民警在被告人廖某某位于双清区**乡**村的家中搜出1把猎枪和25发子弹,廖某某自述在河边拾得涉案枪支及子弹。经鉴定,该猎枪认定为枪支,以火药为动力;子弹认定为弹药。另审查查明,民警在前往廖某某家中时,廖某某并没有在家,廖某某在看到此情况后返回家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抓获经过、情况说明、户籍证明;2.证人王某某、乔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4.鉴定意见;5.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收缴物品清单;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以火药为动力非军用枪支1支,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廖某某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的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其拘役四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邵阳市双清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中军

检察官助理:王谱江


2020年6月22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在洞口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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