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二部刑诉〔2020〕10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5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5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现住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5月18日被隆回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于2020年5月22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2020年6月12日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20年6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上世纪70年代末,被告人廖某甲将***镇竹山大队“经济场”用于打狗的鸟铳拿回家,在铅梓矿捡铁砂子作为子弹,在放“响铳”的人(因时间久远无法核实该人身份)手上拿硝药作为发射子弹的动力,用于在自己后山打野兔。被告人廖某甲持有该把鸟铳打野兔至2010年左右,因其妻子患病需要照顾便没有再使用该把鸟铳,将鸟铳挂放在自家一楼卧室门后。2020年5月17日,公安民警赶至被告人廖某甲家,被告人廖某甲主动将其放置在一楼卧室门后的鸟铳交给公安机关。经鉴定,被告人廖某甲持有的鸟铳以火药为动力,被认定为枪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证据保全决定书、证据保全清单、廖某甲非法持有枪支的地点照片、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户籍注销证明存根、户籍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邵)公物鉴(痕迹)字[2020]54号鉴定书;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枪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阳田涛
检察官助理:储明君
2020年7月7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38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证人:廖某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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