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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持有毒品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陆检一部刑诉〔2020〕153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崩斤”),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廉江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东省廉江市**镇**村**组**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7月7日被广西岑溪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十五万。2018年6月4日刑满释放。因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7月27日被陆川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陆川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20年11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侦查查明:

2020年7月26日上午10时许,犯罪嫌疑人廖某某、刘某某两人到陆川县温泉镇通政路的如意物流领取从云南通过物流托运回的毒品K粉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抓获,公安民警缴获毒品可疑物三包(净重2993克)。经玉林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缴获的三包毒品可疑物中均检出氯氨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制度,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持有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曾因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以内再故意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庞莲明

2020年11月27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在陆川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共贰册192页。

3.《量刑建议书》2份,《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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