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郴永检刑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0231994********,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出生地湖南省永兴县,户籍所在地及住所地永兴县**乡**村**村组**号。因犯抢劫罪,于2013年10月8日被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案发时未满十八周岁);2015年9月25日被特赦释放。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2月24日被郴州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郴州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5月28日向郴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6月1日,郴州市人民检察院将该案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2月21日下午,被告人廖某甲提议并携带两把锄头,与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均另案处理)四人共同来到**乡**村“窑脑上”山场抓山老鼠,四人轮流使用锄头采用捣毁巢穴的方式挖山老鼠,廖某甲用锄头打死两只山老鼠,后四人将两只山老鼠食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立案决定书、抖音截图照片、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猎捕野生动物的通告、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户籍证明、到案经过;2.同案人廖某丙、廖某丁、廖某戊的供述和辩解、证人李某甲、李某乙、廖某乙的证言;3.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和辩解;4.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区、禁猎期使用禁用的方法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永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珺
2020年6月23日
附: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永兴县司法局调查评估意见书、证人名单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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