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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案)_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五检公一刑诉〔2019〕204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301281989********,彝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住云南省昆明市寻甸回族彝族自治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收购、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经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6月6日被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昆明市自然资源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收购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9年11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1月27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充分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底,被告人廖某某在没有取得野生动物保护相关手续的情况下,向班某某购买濒危野生动物太阳锥尾鹦鹉一只,向杨某某购买濒危野生动物绿颊锥尾鹦鹉两只。

2019年4月12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廖某某住处缴获上述鹦鹉三只,并移交昆明市濒危动植物收容拯救中心。

2019年6月4人,被告人廖某某向公安机关自动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涉案濒危野生动物;2.书证:户口证明、查获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班某某、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等;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辨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涉嫌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收购濒危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动投案之后如实供述,系自首,认罪认罚,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昆明市五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章锟

2019年12月23日

附:

1.被告人现在家候审,联系电话:1388838****。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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