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非法狩猎案)_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大埔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埔检刑诉〔2020〕14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2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14221982********,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住广东省梅州市大埔县******街道因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9月1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9月15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执行逮捕,于2020年9月25日被大埔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狩猎罪,2020年10月15日经本院决定,于同日被大埔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大埔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0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15日告知了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承办人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8月份前后,被告人廖某某在网络上购置若干猎套及报警器等禁用捕猎工具,随后放置于梅州市大埔县银江镇坪上村桉树头下山场、蕃腾角(黄牛潭)山场、志仁屋后山场等禁猎区域进行非法狩猎活动,并先后于2019年10月20日、2020年6月初非法猎取野生动物2只。

福建鼎力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被告人廖某某非法狩猎的野生动物学名为野猪,属于国家三有保护动物,每只野猪经济价值为人民币500元。被告人廖某某非法狩猎2只野猪,造成国家野生动物资源损失价值人民币1000元。

被告人廖某某于2020年9月23日主动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人民币1000元,并于2020年10月19日在《正义网》上就其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物证:猎套及报警器1套、华为nova7手机1部;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3、证人证言:证人赖某某等4名证人的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书、现场检测报告书等;6、现场勘验、检查、指认等笔录;7、视听资料:微信、抖音视频录音录像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处于禁猎期的禁猎区内,使用禁用工具进行狩猎,破坏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二项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其积极缴纳生态损害赔偿金,并对侵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酌情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大埔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黄伟宏

                                               检察官助理陈 炜

2020年11月13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大埔县**镇**村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材料5页、光盘5张、被告人讯问笔录1份。

3.物证猎套及报警器1套、华为nova7手机1部。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