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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狩猎案)_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检一部刑诉〔2020〕18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居民身份证4301241989********,1989年**月**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地湖南省宁乡市,现住宁乡市***乡***村*组*号。2020年04月03日因涉嫌非法狩猎罪被宁乡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3日,本院决定重新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宁乡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狩猎罪,于2020年11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下半年以来,被告人廖某某在没有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主管部门的许可下,多次利用从网上购买的户外报警器、铁夹、弹簧套等工具,在禁猎期间擅自在宁乡市灰汤镇及湘乡市东陵村的禁猎区山林中猎捕野生动物。经湖南省野生动物救护繁殖中心专家鉴定,廖某某捕获的野生动物其中一只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竹鸡,三只为国家三有野生动物—雉鸡,一只为国家2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小灵猫。

2020年2月28日,宁乡市森林公安局西部山区派出所民警将被告人廖某某传唤到案接受调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捕获的野生动物、非法狩猎的工具等;2.书证:户籍证明、现实表现证明、到案经过、手机微信截屏照片等;3.证人证言:证人高某某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湖南省野生动物专家鉴定鉴定意见书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提取笔录,指认笔录以及指认现场照片、现场指认示意图,扣押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扣押照片,放生笔录、放生照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狩猎法规,在禁猎期进行狩猎,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非法狩猎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狩猎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因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

(1)被告人廖某某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以后,认罪态度较好,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

(2)被告人廖某某此前无违法犯罪记录

(3)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综合以上量刑情节,建议宁乡市人民法院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拘役三个月,可以考虑适用缓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宁乡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鲁海滨

2020年11月27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现在家(手机号码1511104****);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含检察卷);

3、《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认罪认罚具结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各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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