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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_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尘埃 评论0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云南省永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永检一部刑诉〔2020〕37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85********,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号**号。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1月28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于2020年2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2月7日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26日12时许,被告人廖某某因曾见老屋基湾处有“寒鸡”出没,便从家中携带镰刀、尼龙绳等工具前往该处设置陷进。27日上午,廖某某见陷进未猎捕到“寒鸡”,便对陷进进行了修正,下午便捕获一只“寒鸡”,并将其带回家中喂养。经鉴定,“寒鸡”系鸟纲鸡形目雉科鸡,属白腹锦鸡,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经济价值5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证明等书证;

证人廖某甲、任某某证言;

被告人廖某某供述及辩解;

鉴定意见;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有关野生动物保护法规,猎捕国家重点保护动物白腹锦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猎捕珍贵野生动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永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龙水清

2020年3月6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89420****。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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