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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经营案)_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云检一部刑诉〔2020〕143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6221990********,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云霄县**镇**村**号,住址同户籍所在地。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9年12月12日被云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0日被变更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9月5日4时许,被告人廖某某为了非法获利,驾驶一辆牌照为粤*****港(******)丰田车运载假冒伪劣成品烟到云霄县竹塔村横山自然村一处空地藏匿。2019年9月5日10时许,该车被省市县联合打假队查获,汽车内缴获“南京(红)”假冒成品烟32件(50条/件)。经鉴定,上述物品为假冒注册商标且伪劣卷烟,价格共计人民币19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某于2019年12月12日主动到云霄县公安局东坑边防派出所投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云霄县公安局扣押清单等物证;2.户籍证明、到案经过等书证;3.证人廖某某、李某某证言;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福建省烟草质量监督检测站出具的卷烟鉴别检验报告、云霄县发展和改革局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等鉴定意见;6.云霄县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辨认笔录;7.云霄县公安局提供的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制品,扰乱市场秩序,货值金额人民币192000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百一十四条的规定,应当提起公诉,建议适用简易程序。

此致

福建省云霄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蔡  晋

检察官:陈妙娜

2020年9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肆份。

5.相关法律条文。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

(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

(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

(一)犯罪情节较轻;

(二)有悔罪表现;

(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

(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

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起诉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第十五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的,可以依法从宽处理。

第二百一十四条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判: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建议人民法院适用简易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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