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颍检检二刑诉〔2020〕47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8271983********,汉族,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来凤县**乡**村**组**号,住湖北省来凤县**乡**村**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6月20日被颍上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7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颍上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颍上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2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6月初,被告人廖某某伙同吴某某(另案处理)在湖北来凤县从他人处租来英致牌(鄂******)越野车一辆,并对车辆后排进行改装以用于从福建省云霄县往他处运输假烟。同年6月17日晚,廖某某接到向某某电话,雇佣其将一批假冒卷烟送至安徽省阜南县,运费两千由收货人支付。后某某、吴某某在向某某的带领下到达接货地点,将上家已包装好的假冒卷烟共26箱装载至车内。后二人驾驶车辆从云霄县出发前往目的地。同年6月18日中午,二人驾驶车辆在滁新高速颍上界通过手机与向昌群提供的买家联系确认在颍上**区内交接假烟。后在该**区内被阜阳市、颍上县两级烟草局联合执法人员当场查获,现场查扣未开封的黄山新制皖烟26箱共1300条。经鉴定,该批烟草均属假冒注册商标且系伪劣卷烟,价值182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查询、到案经过、阜阳市烟草专卖局涉案烟草专卖品核价表、卷烟产品鉴别检验报告等书证;
2.证人曾某某、李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及同案另案处理犯罪嫌疑人吴某某、向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5.电子数据手机聊天记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伙同他人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帮助他人运输烟草,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颍上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杨适应
2020年10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现羁押于颍上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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