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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经营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北检二部刑诉〔2020〕13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老二仔),男,1988年**月**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居民身份证号码4505121988********,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北海市铁山港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日被北流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8月6日经本院批准逮捕,2020年8月6日由北流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北流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6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和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廖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12月22日,被告人廖某某雇佣刘某某、谭某某、罗某某(均已判刑)等人,在明知未办理有烟草专卖品准运证的情况下,由廖某某通知罗某某,罗某某通知刘某某、谭某某运输走私烟草。当日,刘某某、谭某某驾乘桂A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到北海市铁山港区高速公路出入口附近,待他人将烟草装上货车后,于次日凌晨3时许,驾驶该货车沿广昆高速公路往广东省方向行使,在途径北流市路段时,被北流市公安局和玉林市烟草专卖局的执法人员查获。办案人员从刘某某、谭某某所驾驶的车辆上查获314件无任何合法手续的烟丝,净重8.51939吨。经北流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烟草价值共计人民币524198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北海市公安局南康派出所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与辩解;2、同案犯的供述:同案犯刘某某、谭某某、罗某某的供述;3、辨认笔录:被告人廖某某的辨认笔录;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5、书证:检查笔录、抓获经过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规定,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伙同他人非法运输烟草专卖品,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廖某某在实施非法经营犯罪过程中,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是犯罪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在本案的共同犯罪过程中,被告人廖某某起次要作用,是从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处罚。被告人廖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属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流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梁永勇

检察官助理:唐冬冬

2020年11月4日

附:1、被告人廖某某羁押在北流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二册、案卷材料扫描光盘一张随文移送。

3、《量刑建议书》五份随文移送。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随文移送。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随文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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