廉江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廉检一部刑诉〔2020〕Z236号
被告人廖某某,绰号“京六”,男,1983年**月**日出生,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人,身份证号:4506031983********,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防城港市防城区**镇**村**组**号。因本案于2020年7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0日被逮捕。
本案由廉江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0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0日中午,被告人廖某某为了获取非法利益,在明知“阿狗”(未查明身份)没有经营烟草专卖许可相关证件的情况下,仍驾驶汽车从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为“阿狗”运输卷烟至广州市。被告人廖某某驾驶汽车运输卷烟途经廉江市**镇**村卫生站路段时,被执法人员查获,并扣押到卷烟、手机、汽车、对讲机、人民币968元等物品。经查,被扣押的卷烟值款人民币8138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现场勘验笔录、现场图及照片;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被告人的到案经过及户籍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烟草专卖管理法律法规,明知他人未经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许可,非法经营烟草专卖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廉江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肖影霞
2020年11月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被羁押于廉江市看守所;
2、移送本案公安侦查卷二册、检察卷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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