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公诉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2261963********,汉族,文盲,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曲靖市罗平县**镇**居民委员会**号**村。因本案,于2019年12月9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4日经本院批准,于同日被镇康县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于2020年3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20年4月28日至5月28日、7月13日至8月11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20年4月14日至4月28日、6月29日至7月13日、9月12日至9月26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廖某某出资购买一辆号牌为贵E1**的乘龙牌货车落户至高某某(另处,下同)名下,雇佣高某某为其驾车运输货物。2019年11月30日,被告人廖某某安排高某某从曲靖**驾驶前述货车拉运盐酸前往镇康县**镇,其乘坐由戴某某(另处,下同)驾驶的别克车(号牌为云DL**,所有人为戴某某)跟随。其间,被告人廖某某让戴某某超车在前带路,两车沿施甸县、永德县、镇康县**镇、**镇、**乡行驶。同年12月2日14时5分许,高某某驾车途经镇康县**乡**组二级公路时被镇康县公安局**边境派出所民警查获。民警当场从该车车厢中间位置查获白色塑料桶(周围用编织袋装的物品遮挡)装的盐酸440桶,净重10912千克。同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得知盐酸被民警查获后,与戴某某驾乘前述别克车逃离。同年12月8日,被告人廖某某在**家中被**县公安局禁毒大队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制毒物品盐酸、运输车辆及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口证明、活动轨迹、车辆行驶轨迹等;3.证人证言:高某某、戴某某的证言,查获经过、抓获经过;4.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检查、提取、扣押、称量等笔录及照片;6.鉴定意见:物证检验报告;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盐酸,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运输制毒物品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爱玲
2020年9月2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镇康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2册,光盘4张。
3.涉案车辆(号牌为贵E1**)已被镇康县公安局扣押,存放于镇康县公安局边境管理大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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