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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某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案)_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黔检刑诉〔2020〕32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4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35251944********,汉族,小学文化,中共党员,现住在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6月29日被彭水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

本案由重庆市彭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于2020年7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8月的一天,被告人廖某某为了制作棺材的内棺,就携带电锯到彭水县**镇**村**组后山的山林里砍伐了1株红豆杉,直径大概有二十厘米左右,并用电锯将其裁成4节,位于树梢部分被当做柴火烧掉了,其余三节被搬回家中存放。2020年2月的一天,廖某某想在自家院子做一个围栏,就携带斧头到之前砍伐红豆杉的山林里,又砍伐了一株红豆杉,制作成1节木料存放在家中。2020年4月9日这4节红豆杉木料被彭水县公安局民警查获并扣押,相关作案工具一并扣押。

另查明:经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川楠司鉴(01)字[2020]425号鉴定意见书:廖某某砍伐的2株林木为国家I级重点保护野生植物红豆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信息、鉴定意见、证明等书证;

2证人徐某某、张某某、陈某某、谢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辨认、扣押等笔录及照片;

5光盘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国家规定,非法采伐2株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红豆杉,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四条,应当以非法采伐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廖某某年满76周岁,法律意识不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十七条之一,可以减轻处罚。廖某某承认指控罪行,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某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黔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杨 波

                                 检察官助理 陈 瑶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在家监视居住(联系电话为1832527****)。

2.侦查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光盘6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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