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陂检一部刑诉〔2020〕160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1231975********,汉族,初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武汉市,住武汉市黄陂区**街**号。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11月10日被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3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执行。
本案由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2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20年3月30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武汉市公安局黄陂区分局补充侦查,该分局于2020年4月30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因案情复杂,2020年3月14日,本案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6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廖某某同陈某某(另案处理)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及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许可的情况下,私自在本区罗汉寺街齐岗村张宗一湾内开采石料,并将所开采石料出售给杜某某等人,获取赃款人民币4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涉嫌犯罪案件移送书、受案登记表、荒山土地租赁合同、运输石料协议、银行流水记录、情况说明、破案经过、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等书证;2.证人齐某某、杜某某、胡某某、张某甲、某某某、张某乙、张某丙等人的证言;3.搜查证、搜查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指认作案现场笔录照片;4.矿产资源量调查报告;6.被告人廖某某及同案人陈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矿,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三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某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刘亮
检察官助理谌壮
2020年5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羁押于武汉市黄陂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5、《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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