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蒙检刑诉〔2020〕138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31987********,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区,住安徽省淮南市**区**村**号,因涉嫌犯有交通肇事罪,经蒙城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月6日被蒙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蒙城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涉嫌交通肇事罪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3月6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12月5日19时23分许,廖某某驾驶皖******重型半挂牵引车(皖*****挂)自北向南行驶至蒙城县S203省道乐土镇三里胡路段时与自西向东横过公路的行人胡某某发生碰撞,致胡某某倒地死亡,车辆受损,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经蒙城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认定:廖某某负本起交通事故主要责任,被告人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2020年1月2日与被害人家属达成和解协议赔偿被害人家属损失,取得被害人家属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供述:被告人廖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证言:证人胡某某的证言;3、蒙城县公安局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5、书证:赔偿协议书,赔偿死者家属6万元;谅解书,死者家属要求对廖某某减轻或免除刑事处罚。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驾驶车辆在未保持安全车速的情况下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蒙城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 牛志钊
2020年3月17日
附:
1.被告人廖某某现取保候审在淮南市**区**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1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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