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廖某某,王某某开设赌场案自然人犯罪案件适用)_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邵武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邵检公刑诉〔2020〕199号

被告人廖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78****,汉族,初中文化,销售员,户籍所在地邵武市**号,住邵武市**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由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0181**,布依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6月14日被邵武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12日由邵武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7月1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邵武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7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初,被告人廖某某召集被告人王某某、童某某、张某某、侯某某(三人均另案处理)在邵武市****室、****室内通过手机微信添加好友,再拉好友至“**国际”赌博平台内以买“大小单双”等形式进行赌博。其中被告人廖某某系老板,被告人王某某负责技术维护、修改提现规则、拉参赌人员赌博,童某某、张某某、侯某某三人主要负责拉参赌人员赌博。同年6月14日,上述人员被抓获,平台被查获,赌资累计五万余元,被告人廖某某将上述赌资全部退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查扣的手机、电脑等物证照片;

2.户籍证明、扣押清单、发还清单等书证;

3.证人叶某某、周某某、孟某某的证言;

4.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以及同案人员张某某、童某某、侯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6.提取的手机电子数据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王某某建立赌博网站并接受投注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建省邵武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海霞

检察官助理:罗晓媛

2020年11月11日

                                      (院印)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某住****号,联系电话1855**;被告人王某某住**,联系电话13929****。

2.侦查卷肆册,检察卷壹册,光盘两盘,扣押的手机、电脑等物证暂扣于侦查机关。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