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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江、廖某超、阙某某偷越国境案)_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瑞丽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瑞检一部刑诉〔2020〕481号

被告人被告人廖某江,男,汉族,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89********,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萝区**栋**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廖某超,男,汉族,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4********,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村**组**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萝区**小区**栋**号。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阙某某,男,汉族,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8221990********,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福建省龙岩市永定区**镇**组**号,现住福建省龙岩市新萝区西安**路**栋**室。2020年9月29日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被瑞丽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0月19日经本院批准,被瑞丽市公安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本案由瑞丽市公安局姐相边境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江、廖某超、阙某某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11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1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9月13日晚,被告人廖某江、廖某超、阙某某,在未持有合法出入境通行证的情况下,三人结伙从缅甸木姐非法入境至中国瑞丽。

2020年9月13日21时,瑞丽市公安局姐相边境派出所民警在瑞丽市暖波村公所小广弄便道巡逻时,发现被告人廖某江、廖某超、阙某某,民警在对三人进行检查盘问时,三人主动承认结伙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江、廖某超、阙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江、廖某超、阙某某违反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江、廖某超、阙某某自动到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廖某江、廖某超、阙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瑞丽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兰婷

检察官助理:贾琳

书记员:周雪雅

2020年12月2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江、廖某超、阙某某现羁押于瑞丽市看守所。

2.案卷文书卷一册、证据卷一册,光盘十一张。

3.认罪认罚材料三份。

4.《量刑建议书》十八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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