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镇检一部刑诉〔2020〕92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994********,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何某某,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987********,土家族,初中肄业,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重庆市彭水县**镇**居委,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性,198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43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彭水苗族土家族自治县,住重庆市彭水县**镇**村**组**号,因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4月27日被镇康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3日经本院批准,当日由镇康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云南省镇康县公安局凤尾派出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何某某、廖某乙涉嫌偷越国境罪,于2020年7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13日,被告人廖某甲、何某某、廖某乙从重庆乘坐飞机到达昆明,21日到达镇康县**镇,后三人共谋从镇康县**镇非法出境前往缅甸联邦共和国掸邦果敢自治区老街市(以下简称“缅甸老街”)考察生意。同年4月24日23时35分,被告人廖某甲、何某某、廖某乙欲从中缅边境便道非法出境前往缅甸老街,行至镇康县**镇口岸限定区域“**”便道附近时被清水河出入境边防检查站**分站执勤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材料、查获经过、活动轨迹等;2.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何某某、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3.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何某某、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何某某、廖某乙违反国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境,情节严重,三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偷越国境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何某某、廖某乙在着手实施犯罪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系犯罪未遂,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偷越国境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云南省镇康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李娟
2020年8月5日
附件:
1.被告人廖某甲、何某某、廖某乙现羁押于临沧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光盘十三张;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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