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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史某甲开设赌场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钟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钟检诉刑诉〔2020〕58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88********,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7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史某甲,男,198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4271982********,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贺州市钟山县,住广西钟山县**镇**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钟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逮捕,于2020年1月16日被钟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钟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史某甲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3月份开始,被告人廖某甲、史某甲伙同唐某甲、唐某乙、黎某某、岑某甲、廖某乙、杨某某、钟某某、刘某某、廖某丙、史某乙、岑某乙等人(均已判刑)在钟山县燕塘镇童子岛村附近的树林里开设赌场,以发扑克赌“三公”的形式吸引村民赌博,并从中抽头营利。2018年4月16日,钟山县公安局民警当场查获该赌场,并缴获赌博工具扑克牌壹副及赌资人民币483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证言;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史某甲以非法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廖某甲具有自首情节,同意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法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钟山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黄正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史某甲现羁押于钟山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叁册、《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随案移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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