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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吕某某等开设赌场案)_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东莞市第三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三区检刑诉〔2019〕326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31973********,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峡江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吕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128231988********,回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谢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7********,汉族,文化程度大专,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唐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223281987********,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安龙县**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002401985********,土家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重庆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蔡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882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雷州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陈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21231976********,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红安县**里**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24231990********,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江西省峡江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夏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81197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麻城市**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聂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11221988********,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黄冈市红安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被告人曾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10251973********,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中县**楼镇**村**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9月15日被东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9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吕某某、谢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廖某乙、夏某某、聂某某、曾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18年1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2018年12月18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由于案情复杂,本院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2019年2月2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从2018年8月初开始,被告人廖某甲、吕某某、谢某某三人先后在东莞市塘厦镇三洋厂宿舍705房、东莞市清溪镇绿树村一加工厂办公室、东莞市塘厦镇塘莲三街莲阁公寓208房等地点开设赌场,招揽赌客以扑克牌“斗牛”大吃小的方式进行赌博,并从中抽取渔利,被告人唐某某于2018年9月13日入股该赌场,并参与分红。赌场开设期间,廖某甲等人以每天500元至10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王某某充当荷手,负责发牌及抽水工作,以每天200元至300元的工资雇请被告人蔡某某为赌场看风。同时,廖某甲等人为活跃赌场气氛,拉动其他参赌人员参赌,还雇请他人在赌场充当门头,坐门子参与赌博,每天给予坐门子的参赌人员300元至500元工资,其中,被告人曾某某多次受雇请到赌场坐门子参赌,并每次获取300元至500元的工资。赌博活动开展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夏某某、聂某某、廖某乙等人负责放贷给参赌人员,每借出3000元收取100元利息。2018年9月14日2时许,公安机关对本市塘厦镇塘莲三街莲阁公寓208房进行检查,当场抓获廖某甲等28人,并缴获赌资、赌具一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查笔录、赌资等物证、扣押清单等书证、证人廖某丙等人的证言、被告人廖某甲等人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吕某某、谢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廖某乙、夏某某、聂某某、曾某某无视国法,结伙开设赌场,行为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吕某某、谢某某、唐某某作为赌场股东,在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是主犯;被告人王某某、蔡某某、曾某某受雇佣参与赌场工作,被告人陈某某、廖某乙、夏某某、聂某某为赌博活动提供资金,在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是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东莞市第三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秋荣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吕某某、谢某某、唐某某、王某某、蔡某某、陈某某、廖某乙、夏某某、聂某某、曾某某现羁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

2、移送本案侦查卷九册,检察卷一册。

3、移送涉案款物(详见移送清单),请依法判处。

4、移送证据清单及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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