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92********,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区**栋**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11989********,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镇**村**号,住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区**栋**房。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6日经本院批准被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韶关市公安局曲江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于2020年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被告人廖某甲参与了淘宝联盟的返利活动,在QQ群购买大量的手机号码进行注册淘宝账号购买商品从而获得返利。廖某甲在QQ群内发现大量的公民信息,并在其中一QQ群内下载了名为“100万身份证信息,活动必备保存好”的文件,该文件内有包含公民姓名和身份证号的信息约100万条。廖某甲使用下载文件内的公民信息进行淘宝注册的实名登记,实名登记后使用该淘宝账号进行刷单活动。
2019年8月,廖某甲的哥哥被告人廖某乙得知淘宝刷单有利可图,于是加入了和廖某甲一起进行淘宝注册,并使用脚本进行刷单。廖某甲将自己在QQ群内下载的“100万身份证信息,活动必备保存好”的其中两个文件夹,内有包含公民姓名和身份证号的信息约2万条,发送给其哥哥廖某乙进行淘宝注册并实名登记后进行刷单活动。廖某甲淘宝刷单获利约3万元,廖某乙刷单获利约1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被告人照片、户籍人口基本信息、违法犯罪记录查询情况说明、抓获经过、指认照片、搜查笔录、搜查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物品移交清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的供述与辩解及辨认笔录;
3.勘验笔录、电子证物检查工作记录等证据予以证实。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廖某甲的行为属情节特别严重,廖某乙的行为属情节严重,二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追究其二人刑事责任。廖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廖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刘英
附:
1.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现被羁押于韶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光盘10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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