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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廖某乙盗窃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茂电检二部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性,1990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住电白******。曾因犯盗窃罪于2010年4月12日被原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元;因犯盗窃罪于2012年2月24日被原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犯抢劫罪于2014年5月5日被原电白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7000元。因吸毒,于2019年10月3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男性,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9231977********,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茂名市电白区,住电白区**镇**村**片。曾因犯盗窃罪于2008年10月9日被茂名市茂南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因吸毒,于2019年10月3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期限自2019年10月31日至2021年10月30日)。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1月25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31日被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茂名市公安局电白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2月2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日17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因没有钱买毒品吸食而来到被告人廖某乙家中跟廖某乙提议偷摩托车去卖来换取资金买毒品,廖某乙同意并驾驶摩托车搭乘廖某甲来到本区**镇**电信局对面一栋民房门前,廖某乙在门前看风,廖某甲使用螺丝刀去撬被害人谭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KZ****灰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的车头,但没有成功。于是廖某甲就坐上该女装摩托车推着离开,廖某乙则驾驶摩托车并用脚顶着该女装摩托车一起逃离作案现场。后廖某甲将该女装摩托车转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7237元。

2019年10月13日中午,被告人廖某甲、郑某某(另案)、“彬仔”(身份未明)三人因没有钱买毒品吸食,于是廖某甲便伙同郑某某、“彬仔”商量偷摩托车去卖来换取资金买毒品。当天15时许,廖某甲、郑某某与“彬仔”三人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区**镇**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杨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发动机号为17L0****的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廖某甲将该女装摩托车转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6351元。

2019年10月29日中午,被告人廖某甲与郑某某(另案)因没有钱卖毒品吸食,两人商量偷摩托车去卖来换取资金买毒品。当天12时许,廖某甲、郑某某驾驶摩托车来到本区**镇**电网**营业厅门前,将被害人田某某停放在该处的一辆车牌号为粤K9****蓝色五羊本田女装摩托车盗走。后廖某甲将该女装摩托车转卖给他人。经鉴定,该被盗摩托车价值人民币8781元。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乙于2019年10月31日被公安民警抓获,当天16时许廖某乙协助公安民警在本区**镇圩街抓获被告人廖某甲。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签认照片、现场勘验检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监控视频、鉴定意见、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结伙采取秘密手段盗窃他人摩托车,数额较大,其行为均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为吸毒而盗窃,可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甲曾因犯抢劫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罚执行完毕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本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廖某乙协助侦查机关抓获廖某甲,具有一般立功表现,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廖某甲有期徒刑一年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4000元;判处被告人廖某乙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茂名市电白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叶海页

(院印)

2020年3月18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茂名市电白区看守所;被告人廖某乙现羁押于茂名市特殊监所。

2.侦查卷贰册、检察卷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贰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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