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廖某乙,女,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9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0月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龙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12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12月23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3月3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2019年10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结伙多次在深圳市龙岗区中心城**百货**鲜生**店内窃取日常生活用品。2019年10月5日,两被告人再次作案时被当场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部分被盗财物照片;2.书证:人口信息表等书证;3.证人证言:证人李某等人的证言;4.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的供述和辩解;5.辨认等笔录;6.视听资料:监控录像。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两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磊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龙岗区看守所;被告人廖某乙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6*******。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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