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南市宾检刑诉〔2020〕302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某某乙”),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2********,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桥**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5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韦某某(绰号“某某丙”),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3********,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5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绰号“某某丁”),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1231994********,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宾阳县**镇**村**桥**号。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3月7日被宾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5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年5月25日由宾阳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宾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韦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意见。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2月18日15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韦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去到广西宾阳县**镇**村**木业厂,将被害人陈某某放在此处的5个汽车轮胎、4个电机、500个口罩以及1台洗车机、1件赖茅白酒盗走。经宾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倍耐力牌轮胎5条共计价值人民币3332元;六微牌高效三相异步电动机4台共计价值人民币1180元;上海森猫牌高压冷水冲洗机1台价值人民币138元;医用口罩450个(2元一个)价值人民币90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5550元。
2、2020年3月2日21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韦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去到广西宾阳县**镇***路**玻璃厂工地,发现被害人何某某放在此处的2台油泵机、2个千斤顶,二人遂先将其中1个100吨千斤顶、1台油泵机盗走。得手后,二人又再次伙同被告人廖某乙去到上述地点,将剩余的1个50吨千斤顶、1台油泵机盗走。经宾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50吨位千斤顶1台价值人民币2125元;100吨千斤顶1台价值人民币2975元;武汉鑫宏泰液压油泵2台价值人民币442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9520元。
3、2020年3月3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韦某某、廖某乙在广西宾阳县黎**镇**玻璃厂盗窃回家的途中,经过黎塘镇***路****加工厂南边瓦房车间,发现被害人彭某某放在此处的7把旋切刀片以及2个放刀片的木版盒,三人遂将上述财物盗走。经宾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黑力士牌合金质旋切刀片(规格150cmX15cm)4块价值合计人民币3640元;新港牌合金质旋切刀片(规格150cmX15cm)3块价值合计2550元;总计价值人民币6190元。
4、2020年3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韦某某驾驶一辆面包车去到广西宾阳县**镇*****厂内,将被害人罗某某在此处的1台电焊机、23块旋切刀片及1罐煤气罐盗走。经宾阳县价格认定中心鉴定,刨木机旋切刀(规格140cmX15cm)6块价值合计人民币2160元;刨木机旋切刀(规格120cmX15cm)17块价值合计人民币6120元;垦象逆变焊机1台价值人民币624元;煤气罐1个价值人民币102元;总计价值人民币9006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收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等;
2.被害人陈述:被害人陈某某、何某某、彭某某、罗友笔录;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廖某甲、韦某某、廖某乙笔录;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鉴定意见通知书;
5.勘验、检查辨认笔录:辨认笔录、指认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韦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韦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宾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覃叠
2020年8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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