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利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平检公诉刑诉〔2019〕131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初中,商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路,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乙,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11******,汉族,初中,商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县,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东路,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22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0月30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甲,男性,198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002371986******,汉族,初中,商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重庆市**县,住重庆市**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周某乙,男性,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2261978******,汉族,初中,商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县**镇**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9月4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林某某,男性,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0******,汉族,初中,商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住陕西省西安市未央区**路**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6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甲,男性,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05281985*****,汉族,初中,商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县,住河北省邢台市宁晋县**镇**村,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7月2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张某乙,男性,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124271974*****,汉族,初中,商业人员,户籍所在地陕西省平利县,住陕西省平利县**镇**路,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5月14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2019年9月16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许某某,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3******,汉族,初中,商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县**镇**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8月28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9月16日平利县人民检察院重新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丙,男性,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92******,汉族,初中,商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县**镇**10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1月19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代某某,男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15281989******,汉族,初中,商业人员,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信阳市**县,住河南省信阳市**县**组,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王某某,男性,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505241988******,汉族,初中,商业人员,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泉州市**县,住福建省泉州市**县**镇**村草坂,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8年12月29日被平利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平利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周某甲、周某乙、林某某、张某某、张某某、许某某、廖某丙、代某某、王某某共11人,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9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18日已告知各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以下犯罪事实:
1、被告人廖某甲利用其操控的“西安**工贸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7份,其中开给延安市**公司开具1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139835元,税款165617.65元;开给咸阳**有限公司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1978600元,税款287488.09元;利用操控的“西安**物资有限公司”开给甘肃**建筑工程有限公司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价税合计1591212.50元,税款231201.82元。利用操控的“西安**工贸有限公司”开给神木县**物资机电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30885元,税款33547.40元。开给安塞**工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税价合计899000元,税款130623.93元。开给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价税合计691408元,税款10460.99元。开给西安**商贸有限公司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价税合计230885元,税款220421元。
被告人廖某甲共计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0份,受票公司均成功抵扣税款,价税合计6751361.50元,税款980968.06元,获利270054元。
2、被告人廖某乙利用操控西安**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3份。被告人廖某乙利用操控西安**工贸有限公司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50份,受票公司均成功抵扣税款,价税合计5452875元,税款额792298.18元,被告人廖某乙获利204482元。
3、被告人周某某通过联系廖某甲开具出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17年1月4日周某某通过廖某甲向延安**工贸有限公司开具4份,金额共计489956元,税额合计66530.52元。周某某于2017年12月22日联系廖某甲以西安**建物资有限公司的名义向延安市宝塔区**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金额809584.44元,税额137629.36元。综上,被告人周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13份,均成功抵扣税款,价税合计1405100.32元,税款204189.88元,获利3万余元。
4被告人周某乙通过联系廖某甲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其中,2016年12月16日周某乙通过廖某甲操控的西安**工贸有限公司向延安**工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46153.85元,税额75846.15元。2016年12月10日,通过廖某甲操控的西安**工贸有限公司向**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份,金额90934.19元,税额15458.81元。被告人周某乙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均成功抵扣税款,价税合计628393元,税款91304.96元。
5被告人林某某、张某某的犯罪事实:张某某联系林某某,林某某又通过联系廖某乙一共开具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并从中获取利润。2018年1月22日廖某乙以西安**物资有限公司向张某某提供的甘肃**建筑工程劳务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5份。2018年1月18日廖某乙以西安**有限公司向甘肃**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价税合计2492709.80元,金额2130521.20元,税额593390.43元。综上,被告人林某某联系廖某乙为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受票公司均成功抵扣税款,价税合计4083922.9元,税款593390.43元,被告人林某某从中获取利润102100元。
被告人张某某通过联系林某某为自已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及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8份,均成功抵扣税款,价税合计4083922.9元,税款593390.43元,价税合计4083922.9元,税款:593390.43元,被告人张某某从中获取利润5万余元。
6被告人张某某于2016年11月28日接受武汉**贸易有限公司向安康**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价合计310000元,金额264957.27元,税额45042.73元。2016年12月29日,接受杭州**贸易有限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份,税价合计320000元,金额273504.27元,税额46495.72元。被告人张某某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份,成功抵扣税款,价税合计610000元,税额91538.45元。
7被告人许某某于2017年同廖某乙合伙注册了西安**物资有限公司,并投入3万元资金,约定五五分成。许某某伙同廖甲乙以西安**物资有限公司开给甘肃**建筑工程劳务有限公司1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受票公司均成功抵扣税款,价税合计1591212.50元,税款231201.82元。
8、被告人廖某丙联系廖某丁(在逃),2018年1月17日通过西安**建筑物资有限公司向延安**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9份,受票公司均成功抵扣税款,税价合计985002.57元,金额:841882.5元,税额:143120.07元。
9、被告人代某某找到廖某甲,于2017年4月6日以西安**工贸有限公司向西安**机电设备有限公司开具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税价合计590947.01元,金额490486.02元,税额100460.99元。2017年4月6日,通过西安**工贸有限公司向西安**商贸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份,税价合计691408元,金额29954.01元,税额32026.99元。被告人代某某联系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8份,成功抵扣税款,价税合计811368.01元,税款132487.97元。
10、被告人王某某找到廖某丁(在逃),2017年4月6日通过西安**有限公司向陕西**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成功抵扣税款,税合计1773416元,税款257675.79元。
上述犯罪事实有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周某甲、周某乙、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廖某丙、代某某、王某某11人均作供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周某甲、周某乙、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廖某丙、代某某、王某某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税款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平利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吴世焕
2019年10月30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周某甲、周某乙、林某某、张某甲、张某乙、许某某、廖某丙、代某某、王某某11人均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12册,光碟15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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