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19〕5539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黑子”、“木头”),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88********,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09年9月7日被广东省江门市蓬江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09年11月11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廖某乙(绰号“小杨”),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21986********,汉族,文化程度高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镇**村**号。曾因犯盗窃罪于2013年11月27日被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4年2月16日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被告人吴某某(绰号“小吴”),男,1984年9月19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84********,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1日被逮捕。
被告人陶某某(绰号“东根”),男,1972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304811972********,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无业,户籍所在地为湖南省衡阳市**镇**村**组。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4月1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吴某某、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7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审查期间,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20日、2019年10月31日将案件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16日、2019年11月26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3月20日3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去到本市厚街镇**公寓一楼大堂楼梯口处将被害人刘某某停放在大堂楼梯口处的一辆鬼火牌摩托车(价值约2500元)盗走并放置附近地方躲藏,然后联系被告人吴某某、陶某某、“老酒”(在逃)前来将盗得的摩托车开走。
2、2019年3月20日5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去到本市厚街镇汀山路**号门口将被害人毛某某停放在门口的一辆鬼火牌摩托车(价值约1150元)盗走并放置附近地方躲藏,然后联系被告人吴某某、陶某某、“老酒”(在逃)前来将盗得的摩托车开走。
3、2019年3月25日3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去到本市南城区雅园工业区**店门口将被害人阿某甲、阿某乙停放在羊肉串店门口的两辆摩托车(一辆大运牌三轮摩托车,价值约2300元;一辆三轮摩托车,价值约2500元)盗走并放置附近地方躲藏,然后联系被告人吴某某、陶某某、“老酒”(在逃)前来将盗得的摩托车开走。
4、2019年3月26日5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去到本市厚街镇赤岭社区工业路**园前门处将被害人曾某某停放在**园前门处的一辆鬼火牌摩托车(价值约1250元)盗走并放置附近地方躲藏,然后联系被告人吴某某、陶某某、“老酒”(在逃)前来将盗得的摩托车开走。
5、2019年4月9日3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去到本市石龙镇西湖中路**号楼梯间里将被害人苏某某停放在楼梯间里的一辆女装摩托车(价值约1500元)盗走并放置附近地方躲藏,然后联系被告人吴某某、陶某某、“老酒”(在逃)前来将盗得的摩托车开走。
6、2019年4月9日5时许,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去到本市南城区新基路路下村**公寓一楼楼梯口将被害人郑某某、冯某某停放在**公寓一楼楼梯口的两辆电动自行车(一辆金时捷牌的电动自行车,价值约1000元;一辆贝特优美牌的电动自行车,价值约733.36元)盗走并放置附近地方躲藏,然后联系被告人吴某某、陶某某、“老酒”(在逃)前来将盗得的摩托车开走。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 价格认定参考结论书,鉴定文书,刘某某等被害人的陈述,涉案物品等物证,到案经过等书证,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吴某某、陶某某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吴某某、陶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吴某某、陶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盗窃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共同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均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林伟强
2019年12月12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吴某某、陶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第二看守所(牛山)。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六册、检察卷宗一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4、移送本案量刑建议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合议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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