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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廖某乙诈骗案)_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乳检刑诉〔2020〕5号 

被告人廖某甲,绰号亚某某,男性,1981年****日出生,民身份号码4402321981********,汉族,高中文化中共党员,原任广东省乳源瑶族自治县(以下简称乳源县)****村委会**村村长,户籍所在地:乳源县****村委会****现住地:乳源县****新村****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乳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廖某乙,男性,198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2321983********,汉族,初中文化,原任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副村长,户籍所在地:乳源县**镇**村委会**村**号,现住:乳源县**镇**中学家属区**栋**号,2020年9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乳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0月27日被乳源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乳源瑶族自治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涉嫌诈骗案,于2020年10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6月至8月期间,被告人廖某甲(时任**镇**村委会**村小组村长)、被告人廖某乙(时任**镇**村委会**村小组副村长),为筹集资金用于支付**村文化楼建设款项,在得知造林补贴只能由村民个人申报的情况下,召开村民大会且征得村民代表同意后,将**村集体所有的**山(已租给**林业有限公司并种植松树)以廖某甲、廖某乙个人名义申领造林补贴,并虚构了**山由廖某甲、廖某乙个人造林的事实和相关材料(村小组证明等)。最终由廖某甲申报400亩,获得补贴8万元,廖某乙申报300亩,获得补贴6万元。后因有其他村集体收入用于建造**村文化楼,造林补贴款14万元并未使用,而是由廖某甲保管。廖某甲于2019年 5月31日上交136500元到政府三资办账户,于2019年9月16日上交3500元到政府三资办账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书证、物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勘验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均没有异议,自愿认罪认罚并签订了具结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廖某乙虚构个人造林的事实、伪造申报材料,骗取国家造林补贴14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其法定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廖某甲、廖某乙在公安机关立案前自动到案接受调查,并如实交代了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廖某甲、廖某乙在检察机关审查起诉阶段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综合全案证据,结合被告人的犯罪情节、危害结果和认罪悔罪态度,建议对廖某甲、廖某乙犯诈骗罪均判处有期徒刑3年,缓刑5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乳源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陈辉

                                               检察官助理 邓嫽

                                               

2020年11月10日 

                                                    

附件:1.被告人廖某甲现已取保候审,居住在乳源县**镇**村**栋**号,联系方式135*******;被告人廖某乙现已取保候审,居住在乳源县**镇**中学家属区**栋**号,联系方式182********。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散件若干。

3.认罪认罚材料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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