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起 诉 书
福铁检刑检刑诉〔2020〕4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5241985********,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安溪县,住福建省安溪县**镇**村**号,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执行逮捕。
被告人杨沿昆,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2121990********,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住福建省厦门市同安区**号,2014年8月因犯寻衅滋事罪、非法持有枪支罪,被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2016年6月18日刑满释放。被告人杨沿昆因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9月21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0月29日被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执行逮捕。
本案由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杨沿昆涉嫌妨害信用卡管理罪,于2019年12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2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9月20日18时许,被告人廖某甲、杨沿昆前往福州南火车站,欲乘车前往厦门,因携带大量手机与他人信用卡被民警查获。经查,被告人廖某甲非法持有林某某、廖某丙等人的信用卡19张,被告人杨沿昆非法持有廖某丁、廖某乙等人的信用卡9张。被告人廖某甲、杨沿昆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受案登记表、情况说明、刑事判决书、罪犯档案资料、刑事摄影照片、账户明细、扣押清单、微信截图等;2.证人证言:证人杨某某、廖某戊、廖某乙、廖某丙、廖某丁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某、杨沿昆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扣押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某、杨沿昆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某、杨沿昆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信用卡管理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杨沿昆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廖某某、杨沿昆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福州铁路运输法院
检察员:邱小飞
2020年1月1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杨沿昆现羁押于福建省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公安机关从被告人廖某甲、杨沿昆处扣押的银行卡39张、12部手机、8张SIM卡存放于南昌铁路公安局福州公安处;
4.《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证人名单一份。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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