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辩护律师刘海,系贵州良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都匀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于2019年9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9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0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1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5日、2019年12月18日、2020年3月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8日,被告人廖某甲以每天200元并包吃住的条件聘请钱某甲为驾驶员,驾驶廖某甲贵E****6号蓝色轻型仓栅式货车前往广西贵港南区**镇、**镇,经介绍人韦某甲的引领,低价向陈某某、廖某乙等生猪养殖户收购生猪共计32头(其中肥猪19头,母猪13头),并支付韦某甲介绍费800元。然后给生猪进行冷水降温后用篷布遮盖车体,于2019年5月29日从广西贵港市木格高速收费站出发,当车行至黔桂六寨收费站时,廖某甲谎称没有运输生猪,并冲关拒绝接受卡点检查。直至2019年5月30日02时35分许,该车行至都匀境内兰海高速1512公里加600米处被都匀警方成功拦截,随后送至都匀南高速收费站口动检临时检查站检查。
经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验结果为:送验样品中含有非洲猪瘟病毒核酸阳性。
经过磅计量,该车未经检疫并含有非洲猪瘟病毒的32头生猪重达4.95吨,计9900斤。经都匀市价格认证中心对该车生猪进行市场价值鉴定,鉴定结论为价值594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案件移送函、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传唤证、拘留手续、逮捕手续、情况说明、都匀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廖某甲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的案件来源说明、都匀市动物卫生监督所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农业农村部畜牧兽医局的情况通报、都匀市农业农村局提供的现场检查(勘验)笔录等相关检查、处理材料及图片说明、过磅凭证、农业农村部、贵州省非洲猪瘟防控应急指挥部相关文件、调取证据通知书、贵E****6号货车2019年5月1日至5月31日行车轨迹及卡口图片、贵E****6号货车运输生猪备案材料、广西贵港市港南区**镇水产畜牧兽医站备案记录、贵州省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关于兽医实验室考核合格证及鉴定人员相关资质证明、微信记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被告人户籍信息;2.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谷某某、韦某乙、刘某甲、刘某乙、韦某甲、杨某某、陈某某、廖某乙、张某某、路某某、王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同案人钱某甲、钱某乙的供述;4.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鉴定聘请书、价格认证协助书、价格认定结论书、鉴定意见通知书、动物产品疫病监测委托协议书、检验报告、鉴定意见通知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在未经申报检疫的情况下,违反贵州省暂停从省外运输生猪的规定,从非洲猪瘟高风险地区违法运输经检测为非洲猪瘟病毒阳性的猪群,给我市造成引发重大动植物疫情的危险,且有恶意冲关阻扰检查的情形,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冉启武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都匀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陆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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