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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廖某甲、陈某某开设赌场案)_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三检一部刑诉〔2020〕59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91********,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道**号附**号,现住三台县**镇**村**组。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5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7221958********,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务农,户籍所在地四川省绵阳市三台县**镇**村**组**号,现住三台县**镇**街**号。因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23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三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台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陈某某涉嫌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2020年4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认罪认罚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廖某甲、陈某某共谋在陈某某经营的三台县新德镇中心街大众茶园内放置捕鱼机供他人赌博,由廖某甲负责购买捕鱼机、陈某某负责提供场地及日常经营,所赚利润二人五五分成。尔后,廖某甲与肖某某(另案处理)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台八机位的捕鱼机摆放在大众茶园二楼一房间内供他人赌博,经营一段时间后该捕鱼机损坏,无法正常使用由廖某甲拉走。2019年10月,廖某甲与肖某某再次合资购买了一台八机位的捕鱼机摆放在大众茶园内经营。2020年1月初,廖某甲独自出资购买了一台两机位的捕鱼机摆放在大众茶园内供他人赌博。双方共计盈利人民币六千余元。2020年1月14日,三台县公安局在大众茶园内查获两台捕鱼机共十个机位。经三台县公安局认定上述10机位捕鱼机均系具有赌博功能的电子游戏设施设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扣押清单等;2.证人证言:证人廖某乙、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廖某甲、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陈某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开设赌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陈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四川省三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彭丽华

                                  检察官助理  陈启红

                                  2020年4月27日

附:

1.二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于家中。

2.案卷证据材料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二份。

4.《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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