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梧长检刑诉〔2020〕51号
被告人廖某甲(曾用名廖某乙),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4241987********,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梧州市**里**号**楼**房(户籍所在地广西昭平县**镇**村**组**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4日被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梧州市公安局长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3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2月16日22时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桂D****0小型轿车沿梧州市长洲区**路自西往东方向行驶,行驶至**路原**大酒店对开路段时,与自南往北方向行走经过道路的被害人黄某某发生碰撞,造成黄某某受伤后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及车辆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廖某甲血液中检测出乙醇含量为135.97615mg/100ml。
梧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事故处理大队于2019年3月28日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廖某甲负此事故的主要责任,黄某某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长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小萍
2020年4月17日
附:1.被告人廖某甲现取保候审。
2.案卷二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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