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余市望城工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余望检一部刑诉〔2020〕43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05021997********,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新余市渝水区,无职业,住新余市渝水区**村**村**号。因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新余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日,经新余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新余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新余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1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5月9日补查完毕移送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9月6日13时30分许,廖某甲无证驾驶赣******号小型轿车在余新公路由西向东行驶,行驶至**镇**村委路段时与谭某某无证驾驶的三轮燃油车发生碰撞,造成两车受损及谭某某重伤二级的道路交通事故,事发后,廖某甲拨打120电话救助伤者,并打电话给其哥哥廖某乙,医院120急救车辆接走伤者谭某某后,廖某乙开车赶到事故现场,将犯罪嫌疑人廖某甲接上车回家,在车上,廖某乙用自己的手机(1990790****)拨打110报警电话,并称自己本人是交通事故中肇事车辆的驾驶人,当日下午18时左右,廖某乙自行到交警大队投案接受调查,并在一开始坚持说自己是肇事车辆的驾驶员,在调查和笔录进行到一个小时左右,廖某乙听说伤者谭某某在医院经过抢救脱离生命危险,才交待出真相是,他弟弟廖某甲才是肇事者,交警队干警遂通知犯罪嫌疑人廖某甲到案接受调查。经新余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高新大队事故责任认定,廖某甲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谭某某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
2018年9月6日被告人廖某甲接电话传唤后到公安机关接受讯问。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赣******号小轿车及三轮摩托车;
到案情况说明、道路交通事故现场图、122警情信息等;
证人严某某、廖某乙、章某某、熊某某、傅某某、晏某某的证言;
被害人谭某某的陈述;
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鉴定意见;
勘验、检查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新余市渝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长:李峰鑫
2020年5月29日
附:
1.被告人廖某甲现羁押于新余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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