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穗埔检刑诉〔2020〕342号
被告人廖某甲,男,1995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40183199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出生地广东省广州市,户籍地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路**号之**。2019年10月1日因涉嫌交通肇事罪被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广东省广州市公安局黄埔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廖某甲涉嫌交通肇事罪,于2020年1月2日向本案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于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退回补充侦查一次。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2日7时25分许,被告人廖某甲驾驶粤LB8****号小型轿车搭载陈某某、李某甲、李某乙成沿本市黄埔区禾塘路由西往东行驶至禾塘路出新田向东路北276米时,因疲劳驾驶车辆且超速行驶,失控碰撞到何某某停放在北侧路外的粤AN****号重型半挂牵引车牵引临时号牌粤R4****号重型低平板半挂车车尾,造成陈某某、李某乙成受伤及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当日被害人陈某某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鉴定,被害人陈某某符合重型颅脑损伤死亡。经广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黄埔大队认定,被告人廖某甲承担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
2019年5月2日7时52分许,被告人廖某甲拨打电话报警并在现场等待民警前来处理。2019年10月1日,民警依法电话传唤被告人廖某甲,被告人廖某甲于同日主动到公安机关接受调查。
案发后,被告人廖某甲赔偿被害人陈某某家属人民币546800元,获得被害人家属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告人廖某甲的供述;2.证人何某某等人的证言;3抓获经过、受案登记表等物证、书证;4.鉴定书;5.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6.现场监控视频光盘。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廖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廖某甲无视国家法律,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致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交通肇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廖某甲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卢丽敏
2020年4月24日
附:
1. 被告人廖某甲现被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26599****,保证人廖某乙,联系电话1366033****。
2.本案卷宗材料共4册、光盘5张。
3.《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证据开示表》各1份。
5.《量刑建议书》共3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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